发布时间:2026-09-18 11:46:27
直接答案:2026年9月,A股公司希荻微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前外籍CEO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公司,涉案金额4844.06万元,公司同时发现该高管涉嫌窃取商业秘密。高管离职争议往往同时牵涉劳动报酬、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侵权三类问题,处理时应先厘清法律关系,再选择劳动仲裁或诉讼路径。
据希荻微2026年9月17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控股子公司前外籍CEO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公司,涉案金额4844.06万元,案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回应称,调查发现该高管涉嫌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法行为。这类案件并非孤例——高管离职时主张高额劳动报酬,企业则提出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甚至侵犯商业秘密的反制主张,两种争议往往交织在同一批事实之中,是经济纠纷中最典型的高发类型之一。
高管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于:其一,高管多与公司签订有明确薪酬激励条款(年薪、股权、绩效奖金),报酬争议金额高、计算复杂;其二,高管往往掌握企业核心经营信息,离职时涉及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其三,部分高管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纠纷可能涉及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形成劳动纠纷与公司治理纠纷的交叉。因此,处理高管争议不宜套用普通劳动纠纷的思路,应当由熟悉公司法、劳动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专业律师综合研判。
公司层面建议按四步处理:第一,及时保全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薪酬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高管经手的商业秘密载体与系统操作记录;第二,准确界定争议性质,判断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前置)还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可直接起诉);第三,评估反诉或反制策略,如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或申请行为保全;第四,控制舆论与内部沟通口径,避免证据灭失或矛盾陈述。高管个人方面,则应核实薪酬计算依据、离职交接文件与竞业限制补偿的落实情况,依法主张权利。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遵循"接触+相似-合法来源"的举证逻辑,权利人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与保密措施(保密性)、与被告的职务关联(接触可能性)、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相似性)。实践中,许多企业败诉并非因为没有商业秘密,而是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缺失,导致保密性无法证明。建议企业通过《员工手册》、保密协议、权限分级、加密系统等建立可举证的保密管理体系。
问:高管讨薪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吗?答:劳动报酬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则上需先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但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部分可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问:竞业限制补偿金没发,竞业限制还有效吗?答: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问:公司发现高管带走客户资源,能起诉吗?答:可以。需要结合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以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综合判断,建议先固定证据再起诉。
(本文案例来源:希荻微2026年9月17日公告。署名: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更新日期: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