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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5年4月29日某公司董事长胡某香因为黄某平380万元借款而将所在公司房屋一处设定了房屋抵押,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委托公证。2013年12月13日,黄某平的借款到期未能还上该借款,债权人起诉了黄某平和胡某香所任职公司,法院做出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过评估拍卖等执行程序后,造成公司损失达450万元。项目管理人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董事长胡某香承担赔偿责任45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讼主张。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金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其课以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虽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并间接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经济原则,不宜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作为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事务的专门管理处分主体,管理人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其职责所在。管理人通过私力追收无法实现的,即可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诉讼程序实现。


诉讼管辖

损害债务人利益暗偿纠纷系有关债务人利益的纠纷,依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公司破产程序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结果,其中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企业产民事责任的纠纷和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有关管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