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6 10:43:54
打官司就得打,打规则、打证据,打官司是自己的事,不是法官的事。当事人自己最好懂一点法律,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这期视频讲讲受聘于转包人(个人),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是一般原则,但因转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与转包人也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因工伤亡时,仍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