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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发起人责任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2020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协议书范本》一份,约定原、被告各出资15000元进行投资合作,原告持有公司45%股权,被告持有公司55%股权,原、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同日原告交给李静15000元入股款。后原、被告未设立公司,且二人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入股款未果成诉。法院认为公司设立失败,原、被告作为发起人应共同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并退还出资,本案公司设立失败未造成损失,故被告应将所收取的15000元入股款退还原告


文道全律师解读:

设立任何公司都有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统称股东、出资人,没有使用发起人的专门概念:只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涉及人数众多,设立程序复杂,明确使用了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作为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之人,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发起人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一是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发起人都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是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成立时的责任主要有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对于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尽管公司成立,但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管辖:

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 。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