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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佰洋公司系由郝某红、康某军共同出资设立佰洋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2007年3月15日郝晓红、康燕军(二人夫妻关系)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有5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为800万元,郝某红认缴人民币153万元,康某军认缴人民币147万元,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缴足。2007年3月20日10时13分、15分郝晓红、康燕军在工商银行乳山支行分别向佰洋公司账户存款153万元、147万元,款项用途为投资款。当日10时21分佰洋公司从该账户将300万元转账支付给案外人金华地毯公司。验资报告,确认郝某红、康某军出资全部到位。2007年3月21日乳山市工商局登记变更后佰洋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实收资本800元。股东郝某红实缴出资408万元,占股51%;康某军实缴出资392万元,占股49%。2007年5月22日郝某红指令金华地毯公司向上汽大众公司转出300万元,用于支付购车款。由于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成讼,法院审理认为,郝某红、康某军于2007年3月20日完成佰洋公司增资验资后,又于当日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将其交付的注册资本金从佰洋公司账户转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属抽逃出资。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检喜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已投人到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产投入公司后,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进人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控者,有代表债务人企业要求股东补足抽逃的出资,并纳人债务人财产的范畴,由债权人根据规定进行分配;行为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回。


诉讼管辖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权利的纠纷,依据《企业喷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属于广义上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由仅适用于破产案件项目管理人适用。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