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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8年6月23日,咸某福、咸某学系机床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因资不抵债也无力开资,遂与李某胜签订《厂房买卖协议书》将本厂正房10间卖与李某胜,收到140万卖房款后,咸某福、咸某学以工资名义占为己有。机床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认为该140万元为公司财产诉至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售房屋时,机床公司已经处在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状况。遂判决咸某福、咸某学向机床公司返还140万元卖房款。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追收非正常收人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子以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员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进行追收。管理人向上述主体主张追收不以诉讼为限,若行为人拒不缴纳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诉讼管辖

追收非正常收人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权利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在名称上虽限于对非正常收人的追收纠纷,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应当予以追回。追收非正常收人与追收侵占的企业财产,虽可能表现为不同类型请求权的行使,但其目的均在于否定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财产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整体可清偿利益不当减少的行为,都应当由管理人追回。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