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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欣立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开始承建国贸公司开发的朱家尖海澜和园(北区)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欣立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后双方确认工程价款4080万元。国贸公司为欣立公司另行垫付工资280万元。法院裁定受理欣立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不予确认国贸公司的280员债权。法院认为,国贸公司向欣立公司付款(及委托支付)手续完整、账务资料齐全,可以真实反映其已向欣立公司支付该280万元工资款额,判决支持了国贸公司主张。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清信的重要制度。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及是否应于偿还等内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的,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两种情况讲解: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提起的请求确认的诉讼。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提起的诉讼诉讼管辖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