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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取回权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5年3月19日超华有限公司,宏川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买购销合同,超华有限公司将整套日产80吨面粉设备作价50万元,转让给宏川制粉有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26日超华公司股东高昂通过银行向超华有限公司李超转款50万元,但未注明转款的目的。2015年3月28日高昂与李超进行设备移交,并注明全部接收。二公司所买卖购买面粉设备并未移动,留置在原厂房内。超华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农商行申请破产后,宏川有限公司欲取回该设备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提供设备购销合同、汇款流水及交接设备手续,但其汇款没有注明用途、交接后没有将设备移动,超华有限公司将设备岀售又没重置新设备,于情于法不符。遂判决驳回宏川取回设备主张。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取回权是指债务人进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拉制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出卖人所享有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由于取回权的行使所引起的纠纷,应归入此项案由。


诉讼管辖

取回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取回权纠纷的案件,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取回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均有可能不同。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