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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破产抵销权纠纷?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6年9月28日,正力公司(房地产开发)与卢勇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给乙方借款本金300万元,卢勇按约将款汇入到正力公司指定银行账户。2019年1月30日案外人贷款公司申请正力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2月20日正力公司与卢勇签订购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值约300万元。卢勇向管理人申报了《互负债务抵销申请书》,要求对欠付的购房款与其申报债权行使抵销权。法院认为: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主张抵销的前提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卢勇主张抵销权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破产期间形成,故不予支持。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债权人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法定期间内行使且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不以诉讼为必要,管理人承认债权人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效果;若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有异议的,则应通过诉讼解决。故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诉讼,即为破产抵销权纠纷。


诉讼管辖

破产抵销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纠纷,依据《企业酸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抵销权纠纷属于破产派生诉讼,仅限于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纠纷,然而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并不限于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适用民法抵销权的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破产抵销权纠纷。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