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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老板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能做的八种行为?

      

      工程投标不规范,工程建设争夺激烈,串通投标行为普遍存在是当今建筑市场大环境,搞建筑的老板明知“围标”“串标”为法律所禁止,又硬着头皮走险!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本期将结合案例讲讲建筑企业老板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能做的八种行为?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八种情况属于互相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给予其他投标人“好处费”邀请其他投标人陪标或退出投标;通过挂靠方式取得多家公司的实际竞价权;通过伪造其他公司授权委托书等手段,掩盖同一主体投标的事实进行投标。或者多个投标人在多标段、多次招标项目中相互配合围标,通过威胁其他投标人围标。以上这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但并非全部构成犯罪。


      二、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之一情形都构成本罪。


      三、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应如何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系情节犯罪,辩护焦点是犯罪情节。本罪犯罪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利益;有的是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定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特别提醒,本罪名系情节犯,必须从犯意是否存在及犯罪情节轻重入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的辩护意见。下期节目再见!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