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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串标案件辩护审查的重点问题?


近期串通投标犯罪案件频发,招、投标环节存在高度法律风险!那么律师代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在审查构成要件上应抓住哪些关键点?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本期我将讲一讲为串标案件辩护审查的重点问题


一、认真审查核实客观要件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认真核查以下六种情形是否存在。如果没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即使实施了串标、围标行为则也不构成犯罪。“(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二、应认真审查核实客体要件

    本罪是复杂客体,即侵害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竟争的秩序。法律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竟争对手的公平竟争。”串通投标罪,打击的是串通投标行为,对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方式采购的,显然没有损害他人及国家、集体利益。


三、本罪无罪或罪轻辩护切入点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故过失是无罪或罪轻辩护切入点: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故起次要作用是罪轻辩护切入点;本罪对于未开工程、在建工程、未竣工工程的违法所得数额、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认定,故未造成损失、未获得利益是无罪或罪轻辩护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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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