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专注承办国内外经济纠纷案件

咨询热线
18610336787

案例中心

/ Case Center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中心 > 韩律普法 > 串通投标犯罪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辩护问题?

串通投标犯罪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辩护问题?


参与或实施了“围标”一定构成犯罪吗?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今天这期视频就讲一讲串通投标犯罪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辩护问题。


一、案例:董甲找A、B公司围标大厦建设工程并中标。董甲只接到电话告知。后大厦业主找董甲就合同条款进行商议最终签订《大厦工程施工合同》,待董甲完成施工、验收合格。不久案发董甲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


二、法院判决:招投标行为的最大特征在于其程序的特殊性、法定性、强制性,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步骤必不可少。大厦业主未发中标通知书,不能认定为中标。商议并签订的《大厦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在价款、工程量、违约责任均做实性修改,系新的合同法律关系。董甲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要求,宣告无罪。


  三、董甲为什么实施了“围标”行为而没被判有罪呢?主要是因为董甲的围标行为和《大厦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没有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大厦业主没有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中标程序没有完成;二是所签订《大厦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作了实质性改变,故而宣告无罪。


四、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先审查的重点工作,假如代理案件存在介入因素,假如介入因素对刑法上因果关系产生合理怀疑影响,并不能排除,律师则必须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打官、打官,打官司就得打!技术、实力才是王道!

这期视频就到这里,下期视频再见!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