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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由选择及实操要点

不是我赢就是你赢!打官司、打官司,打官司就得有打的意识和决心,多年司法实战告诉我,当事人维权,选择案由是战术,懂法才是王道!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本期视频讲讲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由选择及实操要点


一、定义: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二、企业兼并不是企业合并,实战中应区分好。如(1)企业兼并,属于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2)企业兼并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并不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3)企业兼并法律后果仅为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的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三、企业兼并合同纠纷请求权基础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选择受诉法院主要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