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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言商:随手在合同上签个字,被法院判赔400多万(下)

发布时间:2023-02-16 10:06:00


本案承办律师文道全,现任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视频链接:文律言商:随手在合同上签个字,被法院判赔400多万(下)


上集节目我们讲了:李大意随手签个字,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替王涛偿还银行贷款400多万,还被法院强制查封了房产,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李大意觉得太冤屈了,那么,李大意究竟该不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想免除李大意的保证责任,有两条路:

第一条路、找到主合同当事人银行人员和王涛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证据。走这条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优势查处本案,但是你签字了,你盖章了,然后又说你被骗了,证据呢?李大意拿不出证据来,录音、录像、第三方证人证言都没有。如果贷款中介张大山和王涛一致咬定李大意对保证合同是知情的、自愿签字的,而银行人员更不会承认与王涛相互串通,骗取李大意提供保证的,则公安机关很难立案。所以,这条路对于李大意来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为了维权,李大意在第一次被银行起诉后,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没有查出银行人员与王涛及张大山相互串通的确凿证据,所以至今还没有正式立案。

这第一条路走不通,那么第二条路行得通吗?

第二条路则需要举证证明本案的主合同债权人,也就是银行人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而李大意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人员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以,这第二条路更是艰难重重。

面对这种艰难形势,李大意天天垂头丧气,一直哀叹自己比窦娥还冤啊!难道李大意就只能认倒霉,真的没有第三条路可救了吗?

作为李大意的委托律师,我们当然不服气,绝不能让是非颠倒,一定要纠正本案的错误。

我们与李大意沟通了贷款的所有细节,查阅了所有的案卷材料,认真细致地研究了一审法院两次诉讼的全部材料和庭审记录。真是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我们发现了本案有两个关键性错误:

第一、一审法院并未穷尽全部送达措施,即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案卷材料送达记录,一审法院仅依据原告新疆公司提供的错误地址,向被告李大意的原户籍地和公司原经营地送达了传票,传票无人签收,随即公告送达并作了缺席判决。

法院在不能送达传票时,既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也没有查询被告两年前在本院已经涉诉的案件裁定书里,明确载明了李大意的新户籍地以及公司新的营业地,法院很容易查到。

法院的上述送达行为,充分证明未穷尽全部送达措施,即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这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个错误就是,原告在起诉时,被告李大意的保证责任期间早已过期了,应当依法免除他的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李大意随手签字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下具体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而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4年3月20日,如此推后2年,那么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日应为2016年3月20日。然而,本案原告新疆公司在2016年12月26日受让该笔债权时,李大意的保证期间早已过期了,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免除李大意的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讲,本案生效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所以,我们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上级法院立案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现正在审理中,预知后事如何,敬请关注《圣金秘笈》。

李大意终于盼来了希望的曙光。我们坚信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但是,文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盖章,也不要在没有细看的合同上随意签字,否则就会为自己带来“无妄之债”!


文道全律师简介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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