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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发布时间:2023-05-16 18:20:12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2004年12月20日,宋先敬以赵建勋、孙莉名义向中胜集团缴纳股本金75424元。2005年1月6日,宋先敬与赵建勋孙莉分别签订《出资权利转让协议》约定赵建勋和孙莉自愿将中胜集团股缴纳出资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宋先敬,宋先敬顶替赵建勋和孙莉直接向公司缴纳出资款75425元;宋先敬享有利润分配权和送配股等收益权;2008年8月25日,宋先敬以孙莉赵建勋名义缴纳配股认购金2009年,中胜集团进行了送股,赵建勋和孙莉各获得送股119000元。2017年度登记在赵建勋、孙莉名下股权实发分红款为68640元。宋先敬赵建勋、孙莉主张分红款未果成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先敬与孙莉、赵建勋之间签订《出资权利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判决赵建勋、孙莉给付宋先敬分红款。



文道全律师解读: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大股东可能利用股利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公司可能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电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或者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东的股利分配权,从而引发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2011年《规定》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案由,为股东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提供救济途径。


诉讼管辖:

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公司法》对该案由有若干规定,以下两点需予以注意:(1)除非另有约定,无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的依据都是股东实缴的出资,而非认缴的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约定时,才可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即可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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