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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05-25 15:04:37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京乐崇文经销部系元隆公司股东,2006年8月24日,元隆公司《公司章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到会董事包括代表京乐崇文经销部的董事1、王2,会上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应当配合法院2006年2月28日下达对元隆公司1-3层房产面积4522.78平方米进行评估和拍卖的执行令,责成元隆公司经营班子积极具体承办执行。经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鉴定东城区55号元隆大厦一至三层房地产拍卖底价为:19871300元;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06年9月7日。京乐崇文经销部以王1、王2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122231元为由主张元隆公司股东会无效成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元隆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决议,王1与王2作为公司董事代表京乐崇文经销部在决议上签字,其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判决驳回京乐崇文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文道全律师解读: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面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防止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赋予了股东直接诉权,规定股东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

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前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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