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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3 17:21:50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龙仓公司系全面控制瑞证公司的股东,龙仓公司现瑞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瑞证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时或之后对外担保的,要向龙仓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亿余元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转让系争土地使用权给龙仓公司。该协议签订时龙仓公司已明知瑞证公司已经对外担保。后因瑞证公司因对外担保行为,致所拥有的系争土地使用权归龙仓公司所有,以折抵所负债务后,还欠龙仓公司的投资款1.7亿元。其他股东得该协议内容后,提起诉讼认为瑞证公司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瑞证公司明知违约而与龙仓公司签订高额违约金,而将系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对方,该行为毫无考虑瑞证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其他股东的投资全部归零。瑞证公司行为损失了股东利益,故判决协议无效,责任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文道全律师解读: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资产。《公司法》20条第1、2款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多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管辖:

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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