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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4 11:20:28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梓雅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股东为石某、谢某,分别认缴出资45万元、5万元。石某于2012年12月完成首期9万元出资,谢某于2013年4月完成首期1万元出资。对两人剩余的36万元、4万元出资款,梓雅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均应于2014年12月完成,但两人均未按期完成出资。后因另案上海某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266号裁决书裁定:梓雅公司向指点公司支付广告费用27万元并到期不能偿款。指点公司起诉股东偿付欠款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按照梓雅公司的章程规定,石云璐、谢翔宇应于2014年12月分别完成各自剩余的36万元、4万元的出资义务,但两人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股东应在未缴足出资额度内承担给付责任



文道全律师解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沙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求,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诉讼管辖:

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故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和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坚持慎用原则,严格限制适用情形。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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