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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4 11:40:39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2013年1月20日张某、刘某1、谢某、王某、杨某(系张某代签)五人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约定:每人出资1200万元投资开发贵州省某农贸市场项目,定名“富圣·置业商贸城”。同年1月28日注册成立了“贵州省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即开始对“富圣·置业商贸城”项目进行开发。2014年1月9日经公司股东商议由张某任法定代表人,遂张某以华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新城建筑公司(刘某2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富圣·置业商贸城以1488元/㎡发包给新城建筑公司承建。2014年3月7日华西地产公司变更刘某1为法定代表人并聘其妻刘某2为经理。刘某2同时为新城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同时担任华西地产公司高管,刘某1、刘某实际掌管了华西地产公司和新城建筑公司,二被告以华西地产公司和新城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价格1280元并备案。后实际结算为1488元。张某等贵州省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认为刘某1与刘某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属于“不正当关联交易”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备案合同的价格为1280元/㎡,但双方实际按1488元/㎡结算。实际未交易,故本案不属“不正当关联交易”。



文道全律师解读

《公司法)》规范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服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股的企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为新的合同类型,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


诉讼管辖

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到益之时。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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