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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公司合并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8 12:28:03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2015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公司(酒店)全部资产作价140万元,作为股份并入被告公司,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按股享受股东的权利义务。被告对原告公司拥有产权,统一管理。合伙协议签订后原告未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亦未公告及办理注销、变更登记,2015年10月19日,被告与案外人陈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假日酒店并进行了装修及经营。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公司合并协议未按公司法规定及约定条件履行合并事宜,请求判令双方合并协议未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道全律师解读: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归并,是指一个以上的原有公司并现存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原有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消灭。公司合并是企业调整经营战略、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公司合并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首先,公司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的消火,此种公司消灭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同时,吸收合并中的吸收公司继续存在,但发生了变化:新设合并中产生了新的公司。其次,公司合并的结果导致了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受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

由于公司合并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合并而侵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严格程序。公司合并需要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最终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如果公司合并没有依照合并协议进行,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引发纠纷。公司合并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合并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合并决议未经股东会通过,或者债权人认为公司合并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被合并的公司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情形,而提起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常见的合并无效原因主要有合并协议无效、合并决议瑕疵、合并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诉讼管辖

因公司合并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

若债权人并不主张公司合并无效,而只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司合并纠纷,而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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