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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申请破产和解?

发布时间:2023-12-21 11:57:36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某电商公司系在深圳注册的一家跨境电商小微企业,是政府扶持的留学生创业企业,曾供货华润万家等大型平台。2021年1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该债权经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公司现有财产难以变现用以清偿债务1.6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电商公司虽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意通过清偿债务从而保留公司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具有挽救价值和偿债可能性,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分期全额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某电商公司依约清偿债务。2021年6月,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书》,终结破产程序。目前,该电商公司已恢复经营,原有业务得以延续。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破产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和解为法律程序中的和解,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破产和解程序是为预防破产而设立的,其性质有别于破产清算程序,不发生由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概括性执行的情形,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私权的意思自治。通过和解程序,使破产事件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适当分担破产事件的经济损失,帮助债务人摆脱破产境地。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申请和解权利仅赋予债务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和解的案件,法院不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



诉讼管辖

关于申请破产和解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部企业破产法中。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第四十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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