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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申请破产重整案件?

发布时间:2023-12-20 17:23:48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文道全律师解读: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教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务人方面有突出的效用,因而被公认为最有力的破产预防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取代旧法规定的整顿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重整程序必须经过申请人的申请,而在无申请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债务人重整。


      诉讼管辖

      关于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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