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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05 17:55:08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9年全年豪志电力公司分别向胡建新、胡评昌、赵力峰借款约300万元,由于豪志电力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遂与胡建新、胡评昌、赵力峰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作价200万元将厂房卖给三人,但未变更登记。后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申请债务人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建新、胡评昌、赵力峰与豪志电力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厂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以案涉厂房抵偿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案涉厂房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并未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故仍属于豪志电力公司破产财产。遂判决支持破产管理人主张。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人法院破产案件审勇程序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民事纠纷。


诉讼管辖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应注意的问题]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应注意与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相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和法律后果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


注意问题: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对于事实行为法院不作出是否有效的认定,但由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实施的这类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接受财产的相对人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财产,因此,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并判令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应由管理人接管,追回债务人财产属于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因此,管理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这类诉讼。债务人的行为实际损害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管理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至法院。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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