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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09 18:24:03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9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绒毛有限公司对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管理人。泽公司与董祥之间订立的《厂房租赁合同》加盖了昇泽公司的公章,租赁费年10万元,并该合同中确认昇泽公司结欠董祥货款约473000元。破产管理人与董祥清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泽公司与董祥之间结欠货款、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泽公司、董祥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期满后视为自动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的租金,用于抵付结欠董祥的货款合法。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陵产申请后,管建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管理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等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解决。上述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清偿债务人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即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诉讼管辖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追收未缴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非正常收人纠纷相区别,虽然上述追收行为的主体都为管理人,且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但对外追收债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其他三类追收行为的对象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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