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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10 13:51:27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4年10月10日,陈某坤、陈某、林某签订《春和公司章程》约定陈某认缴出资额一百万元,陈某坤认缴出资额六百万元,;林某认缴出资额4百万元,三人均于2064年前缴足。2016年林榕将其股权转让给陈某,此时春和公司股东陈某占股70%、陈某坤占股30%。2018年陈某将70%股权转让给许某娴,陈某坤将名的20%股权转给许某铭、10%股权转给许某娴。至此许某娴占注册资本的80%,许某铭占注册资本的20%,2020年3月16日,案外人江某标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春和公司支付江显标装修款及利息。2021年1月28日法院受理了江某标申请对春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林某玲分别向许某娴、许某铭发出催缴出资通知书、要求陈某、陈某坤、林某对许某娴、许某铭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破产法规定,认为管理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除了公司以外,对于其他企业法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出资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是构成法人财产的重要部分,企业法人应以其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同样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俏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势必会削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缴纳全部出资额,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出资人应缴的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依法具有请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管理人向出资人追收未缴出资不以诉讼为限,出资人拒不缴纳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诉讼管辖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无论公司是否实际成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都应在破产程序中补足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还包括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为基于破产程序的特点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即使依据有关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尚未届满,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立即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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