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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别除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02 20:08:47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09年2月4日,赵月龙与平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该合同约定赵月龙开始对工程施工,竣工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验收时间为2012年1月11日。平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赵月龙书面承诺:公司欠赵月龙工程款于2016年10月底前偿还清。2018年11月2日因平升公司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程序中,赵月龙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故赵月龙主张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期限已过,不予支持。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无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并非(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民法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以破产人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另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表述,无论是否为破产债权人,只要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均可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别除权的破产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相应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性权利为担保物权,即(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外的其他法律关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双方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别除权纠纷。



诉讼管辖

别除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纠纷,依据《企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

担保物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人还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申报债权并说明财产担保情况。双方就担保物权效力等发生的争议,亦属于别除权纠纷。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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