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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破产撤销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04 10:05:45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通辽市某畜牧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作为通辽市畜牧业中的龙头企业,该公司在养殖规模、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多方面处于业内领先地位。近年来,受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以及过度扩张等因素影响,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偿还能力持续下降,负债高达3.18亿元,引发多重危机。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5日,通辽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受理后,通辽中院第一时间确定破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某畜牧业公司职工债权70人221.84万元、税款债权260万元、普通债权166家3.13亿元,但剩余可变现固定资产估值只有6720万元,破产清算模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8.6%。通辽中院破产审判团队深入研判,向债权人释明破产重整程序能够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说服其主动将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经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多方沟通和实地考察,最终于2020年9月为某畜牧业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方,在资金投入、公司治理、品种更新、产品销售等方面对某畜牧业公司予以支持。市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了某畜牧业公司《重整计划》,由某畜牧业公司原股东将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战略投资人,计划通过5年时间,实现100%清偿职工债权和国家税款,普通债权50万元以内部分获得38%清偿、5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30%清偿,受偿比例远高于破产清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权利。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破产撒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时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回复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失,系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法上的扩张适用。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行使,不能在诉讼之外、仅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


诉讼管辖

破产撤销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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