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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27 14:17:09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田某玲系南通升阳公司的员工。2013年12月30日,南通升阳公司通过明亚保险经纪江苏分公司介绍向人保城南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附加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调整保险,人保城南支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EAC2013320100000019X8的保险单但未加盖公章。2014年10月25日7时左右,田某玲工作中,其右手受伤,支付医疗费322.3元,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玲上述受伤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田某玲系工伤十级伤残。田某玲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伤残金成讼。法院认定:本案系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升阳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投保单加盖了公章,南通升阳公司作为投保人也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表明南通升阳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存在保险经纪关系,保险合同有效,前保险公司判决赔偿工伤十级残疾保险金为60万元。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根据《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合同是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合同,一般包括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而产生的纠纷为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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