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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23 14:08:49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2012年11月14日,孟某水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险种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保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2013年3月10日,孟某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一医院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住院治疗,后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30日孟某水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患左基底节区脑出血死亡。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11870元。孟某会(系死者孟令水父亲)向人寿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款166000元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166000赔偿责任。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该类保险合同既可作为独立的合同存在,如普通伤害保险合同、特种伤害保险合同等,也可以作为一种从合同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中。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三)》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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