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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21 10:33:26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不重视预防法律风险,出现风险后又病急乱投医,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企业老板不仅要有商业思维,更应具备法治思维,才能让企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指引:

交通事故事故致李洪生所有的车辆经鉴定损失数额为105420元,经认定,李洪生损失中30%由武某承担,自行承担70%损失。李洪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险金额为113988元,发生事故时处于保险期内。李洪生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105420元未得到全额赔偿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间保险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未有免赔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遂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判决赔偿84000元。




北京百环律所文道全律师解读: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应注意的问题

2008年《规定》的第四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于2011年修改为为第三级案由。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除了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可直接列入第三级案由。


请求权基础: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至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四)》第一条至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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