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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3-11-10 16:13:08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银江公司、亚太公司均为上市公司,2014年银江公司、李某、亚太公司三方签订《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亚太公司运营银江公司,对应年度实际盈利数不足李某承诺盈利数的,李某负有股份补偿义务,由银江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李某承诺,如其所持银江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盈利专项审核意见所确定净利润差额时,李某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或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甲方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银江公司依照本协议进行回购。年度决算确认,亚太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12.3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数6613万元。银江公拒决回购李某所持其公司股份成论,亚太公司请求判决银江公司履行收购义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银江公司按协议约定以1元价格回购李某应交付股份并注销。

文道全律师解读: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按照收购方式,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以及其他方式的收购如集中竞价交易收购等,其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过两种方式较为普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以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与目标公司特定股东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调整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调整国家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上市公司收购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是指购买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频繁,从而发生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诉讼管辖

因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应注意的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指购买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此案由。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六条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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