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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合伙企业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11 20:55:26

中小微企业为巩固存量就业、吸纳新增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积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俗话说: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案例指引:

    湖北人王某、徐某、杨某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在固始合伙筹建灰沙砖厂。后因三人在合伙经营中发生分歧,决定终止合伙关系。三合伙人达成分伙协议,由王某出资购买徐某、杨某的股权,该厂归王某所有。当天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由王某支付徐某、杨某股金396万元。因王某签合同时支付200万元,余款146万元经催要拒付,徐杨二人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审固始县法院起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王某则另案起诉徐某、杨某,诉称该合同系自己在受欺骗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下签的字,属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扣除股金433162元,王某的请求也得到了原审法院的支持。



文道全律师解读: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在适用主体上没有区别。审理合伙企业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合伙的性质来确定的。合伙的性质,即合伙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其一直颇有争议。否定说认为,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合伙究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自然人与法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肯定说认为,合伙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其团体特征浓厚,是现实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合伙的规定,集中在《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中。民事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独立的字号、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发生一定分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合伙企业既不能等同于公民,也不能等同于法人,而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合伙企业法》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 

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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